花蓮縣政府 函
地址: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
承辦人:陳香茹
電話:03-8462860#223
傳真:03-8462776
電子信箱:trshiang@hlc.edu.tw
受文者: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
發文字號: 府教學字第1110086215號
速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 教育部函 (1110086215_ATTACH1.pdf)
主旨: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,自111年4月26日起居家隔離天數為3+4天,其中自主防疫之4天,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,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辦理。
二、 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,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,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,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,供學生在家學習,使學習不中斷;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則,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;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,由學校協助彈性處理。
三、 於居家隔離3+4期間,家長如有親自照顧「12歲以下(意即未滿13歲)之學童」,或「國民中學、高級中等學校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」之需求,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「防疫照顧假」。前述家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如有相關疑問,可洽詢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黃先生,電話:(02)7736-7425。
四、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短期補習班、社區大學、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,其教職員工及學員(生)於自主防疫4天期間,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。如有相關疑問,可洽詢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蔡科長,電話:(02)7736-5669。
正本: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-小學、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、本縣各私立國民中-小學
副本: 本府人事處、本府教育處督學室、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、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、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、本府教育處
今天: | |
昨天: | |
本月: | |
總計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