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縣政府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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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:張韶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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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信箱:shaojung@hlc.edu.tw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
發文字號: 府教體字第1100113734號
速別: 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
主旨: 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」全國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(五)止,相關停課期間學生午餐用餐措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發布事項辦理。
二、 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,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,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,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(五)止;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,留在家中學習。本府為解決停課期間相關學生用餐問題,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及因家長無法在家照顧須到校學習學生用餐協助。
三、 未到校的經濟弱勢學生:包含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(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、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)等經濟弱勢學生,請學校依地區特性及學生相關情形規畫並執行午餐補助(如:發放餐卷、至超商領餐等),補助期間自110年6月15日至7月2日(不含六、日及國定假日),共計14天,補助金額上限為每人每餐70元整。
四、 另本府配合中央防疫政策,停課期間請學生以防疫為優先,盡量待在家中減少外出避免群聚。惟考量因家長無法在家照顧須到校學期學生用餐問題,請學校協助訂購到校學習學生餐食,為讓學校可順利採買到午餐,一餐餐費亦提高到70元整。
五、 本案適用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」辦理,請於執行完竣後20日內分別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2份送府核結,如有結餘款請以「繳款書」方式併同繳回。
六、 本案核銷方式說明如下:
(一) 「未到校經濟弱勢學生」:請各校於本(110)年7月9日前至公務填報系統填覆110年6月15日至7月2日「實際補助人數及金額」,並同時將收款收據(會計子目:CF0058)免備文逕寄(送)至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憑辦。
(二) 「到校學習學生」:請學校於本(110)年7月9日前彙總110年6月15日至7月2日停課期間到校學習學生用餐名冊(電子檔請寄shaojung@hlc.edu.tw)後,併同收款收據(會計子目:CF0059)免備文逕寄(送)至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憑辦。
(三) 因本次為第三次延長停課,考量部分商家已無法延後收款,為縮短各校合作商家請款時效,請學校視執行狀況先行辦理110年5月19日至6月14日之第1批摯據作業,會計子目同上說明。
七、 午餐補助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、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,請學校確實控管,落實不重複補助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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